2019年元旦放假了吗?(2019年元旦放假安排)
[18] (二)《监察法》上公职人员违法并不限于职务 违法行为,包括违反其它法律和法规有关纪律方面的规定监察机关的调查权主要限于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但其监察监督的范围非常广泛,《监察法》第11条规定,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有鉴于此,本文试图从行政法上对不动产登记的定性着手,分析支撑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规范、行为基础,并论及基于利益平衡原则应对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作适度限制,以调适私法领域中自由——安全关系。[xviii]所谓公信效力是指,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对于信赖该登记而从事交易的人,即使后来证明该登记是错误的,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
[xx]正如学者所言,从登记所产生的效力来看,登记行为是产生私法效果的行为,登记的首要意义在于物权变动的公示及公信,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均可查阅登记簿册,并且任何人均可相信登记权利而为交易。[xiii]行政法学引入此概念,用于区分行政决定和行政事实行为,已为通说。如有学者所言:公信力溶入登记是一个随社会进步的渐进的过程,并非自产生登记伊始就有公信力之存在,公信力并非登记效力的自然延伸,而是立法者基于特定的价值思考,对登记物权表征功能的强化和维系。不动产登记行为是登记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材料加以确认(如实记载)的一种事实,不动产登记机关在主观上并没有欲与行政相对人建立一种行政法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ix]尤其是它与行政事实行为之间的关系,在行政法学逐渐放弃行政准法律行为这个概念的发展趋势下,[x]今天重拾这一旧概念实益何在,叙述不明。
[xii]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v.cn/jg/sdfa/201809/t20180912_2188298.html(最后访问:2019年7月10日) [xiii]朱庆育:《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88页。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实践中,存在政府相关部门领导的一个电话,或者口头通知方式,即要求平台提供数据。
平台所控制的注册用户数量、销售某类商品的数量、供销渠道、销售记录、某类商品被投诉情况等数据,以及平台通过智力劳动形成的大数据,原则上应属于平台所有,应当赋权给平台。英国《调查权力法》 (Regulation of Investigatory Powers Act) 规定,政府可以要求网络服务平台提供互联网浏览数据、电子邮件发送地址、IP地址、电子文档和数据的加密密钥等数据。随着平台经济的不断蓬勃发展,国内外少数学者逐渐开始重视对数据报送制度的研究。当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监管和个案调查需要某些数据时,平台有义务予以提供,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数据和个人信息,是行政机关实施监管行为的前提和依据。每个人都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角色,履行其相应义务。
(一) 政府宏观决策需要准确充分的数据 政府进行科学的宏观决策,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需要网络平台及时报送数据。虽然平台可以依法不予提供,但事实上平台有时难以拒绝非正式的数据报送请求。例如,电商平台通过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有助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平台内经营者逃避市场主体登记行为进行监管,因为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的信息,往往只有平台才能够全面掌握。对于政府请求平台报送数据的具体程序,法律规定并不完善。
平台究竟是否应当报送数据,该报送哪些数据,实际上涉及公共利益与企业利益、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数据对接流程不健全,导致数据报送不够自动化、流程不统一、安全不可控、数据流向不可追踪等一系列问题,带来了数据泄露的隐患。敏感性数据属于个人数据权的核心及本质内容,任何主体都不得随意侵犯,除非个人同意放弃,或法律有特别规定。第一,数据报送启动程序。
但政府通过公开访问平台网站等方式往往无法获取充分有效的数据,由此导致了政府决策的信息困境,即政府决策的作出者同数据的直接控制者发生了分离。数据常规报送呈现日常性与反复性的特点,临时报送呈现紧迫性与一次性的特点。
不同于平台的其他义务,如身份审查登记、定期核验更新、保障交易安全、健全信用评价、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义务,实质上是政府将自身的一部分治理任务分配给了平台,数据报送义务的对象是政府,报送目的一般并不是直接为了保护平台用户的权益,而是为了协助政府更好地实现公共职能。最后,数据报送应当符合均衡性原则。
除了过度请求平台报送数据外,重复请求报送数据现象也较为普遍。谁能掌握海量的一手数据,谁就能进行更好地监管。由于受到技术能力、资金成本等多方面因素制约,政府相关部门对数据的安全性保障程度,可能远远不如平台,从而造成极大的数据安全隐患。其三,数据报送安全保障滞后。然而,除了契合公共利益,网络平台的数据报送还涉及企业与个人等多元数据主体的利益。一方面是政府相关部门不断请求数据报送,另一方面是平台报送数据不及时、不全面,实践中经常出现该报送的数据得不到报送,不该报送的数据却被不当要求报送,从而导致公共利益、企业利益和个人利益均受到损害。
因政府内部保密程序不健全,导致数据在传输过程中容易泄露。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着力提高数据分析能力,减少委托第三方进行数据分析,最大限度避免数据泄露。
还有一些学者考察了域外数据报送的理论与实践情况。(二) 履行数据报送义务的边界:合比例性权衡 履行数据报送义务应当有合理的边界,避免义务的无限扩张。
个人信息具有社会性、公共性,个人信息的使用不应当由个人决定不是让个人控制个人信息 (赋权)。三、数据报送义务的合理建构 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数据的价值会得到越来越重要的体现,政府要求平台报送数据的情形必将愈加普遍。
例如,用户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收货地址、订单信息、评价信息等数据,原则上应属于个人所有。有国外学者认为,平台经济不仅破坏了现有行业,而且还通过掩盖行为和创造数据赤字 (data deficits) 的方式,扰乱了政府的规划与规制体系,政府应采取措施充分满足数据需求。随着近些年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法律文本开始规定主动报送数据的内容。平台甚至被认定为是一种公共设施。
平台控制的一手数据远远多于政府,由其进行一定的自我监管更具有信息优势,再加上平台更具有技术、人力、财力优势,应引导其积极主动地展开自我规制。数据就是企业的财富和金矿,谁拥有大数据,谁就有制胜的砝码,谁就可能成为大臝家。
由于个人数据信息具有数量大、价值密度低、智能处理以及信息获得和其使用结果之间相关性弱等特征,在大数据时代无法以隐私权、财产权或者其他类型的私权利来对待个人数据信息,应当将个人数据信息作为公共物品。另外,政府相关部门请求的一些数据,平台可能并没有或无法存储,可能事实上无法提供。
报送的数据类型既可能是最为本源的基础数据,也可能是经过搜集整理等增值处理行为产生的增值数据。从性质上看,个人数据权具有复合属性,既具有人格权也具有财产权的特性。
第三,数据报送接收程序。6数据报送并不等于数据公开,数据报送只是平台把数据提供给有关国家机关,而不是向全社会公开。然而,对于政府来说,数据同样具有无可估量的重大价值。在数字经济时代,网络平台聚合了大量的数据。
对于个人数据权来说,个人对自己的数据可以自由处分,甚至获取相应的收益。对于常规报送,每次报送的数据内容格式基本相同,只是需要不断把数据更新到新的时间节点。
平台应当不断完善数据对外披露规则,制定数据报送实施细则,确立严格的数据报送程序。平台也不能出于谋取非法利益,而违法向政府报送数据。
数据权属明晰了,并不表明数据权利就是绝对的。随着社会进步,建立于劳动分工上的相互关联性越来越强,交换服务变得越来越频繁,越来越复杂,而社会相互关联性也由此越来越强。